可以在农信社和农业银行贷款。
可以像农村商业银行也就是农村信用社或者农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有了确权证,可以有效的证明农民手里有多少地、承包期限是多久,在确权证上显示的一清二楚,这样农民在用土地确权证申请贷款的时候就方便了很多,因为这个证件可以证明自己手里的资产。
过去,农村的土地和房屋属于集体性质不能进行抵押贷款,以后农民朋友手里的土地确权证可以和城里的房产证一样到银行融资贷款。
扩展资料:
由于农村土地和房屋的集体所有性质,一直无法进行抵押,农民想要贷款非常困难。现在,土地确权证可以和城里的房产证一样进行使用。想创业的、有资金困难的,都可以到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或个人。也就是说不管你是不是农民,只要你手里有土地,就可以贷款。具体要求:
(1)土地确权的地区,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证等证件。
(2)没有完成土地确权的,需要土地承包或流转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3)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4)抵押土地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流出方同意抵押并在贷款无法归还时进行处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土地确权
可以做抵押贷款。
可以到当地的任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等都会受理。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两个文件中明确: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如下:
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 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3. 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扩展资料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中对借贷双方的规定:
第五条 借款人获得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第六条 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农业保险或农民住房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第七条 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八条 贷款人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年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及宅基地状况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
第九条 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地确定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
第十条 鼓励贷款人因地制宜,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它借款费用。
第十一条 借贷双方要按试点地区规定,在试点地区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 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应当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试点地区政府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通过贷款重组、按序清偿、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 试点地区政府要加快推进行政辖区内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组织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试点地区政府设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和保障抵押物处置期间农民基本居住权益,或根据地方财力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增强贷款人放贷激励。
第十五条 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
第十六条 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对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效果的贷款人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合理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快完善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政策,通过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多种方式,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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