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是不可以转让抵押的。我国法律规定,车辆在抵押期间,若是没有经过抵押权人的统一,那不能够转让抵押的车辆。正在还贷款的汽车,其抵押权在银行手里,若是银行没有同意,那车主就没有转让汽车抵押的权利。
若是遇到第三人为借款人的债务消灭,那这时候汽车的抵押权就落在了车主身上,这时候就可以转让,因此,若是有第三人以车主朋友的身份替车主清偿了抵押的本息,那么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车辆就可以进行交易。
在贷款买车后的还款过程中,我们会遇到紧缺资金需要转让车辆抵押的情况,那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询问清楚后实行。
注意:个人贷款购车业务分为直客式、间客式、信用卡车贷三种。直客式一般为客户直接见面进行贷款的银行车贷,间客式一般为汽车金融公司转接客户的汽车金融公司车贷。
直客式银行车贷,所收的费用项目为押金、本息、3%担保费等,银行优质客户费用还会有所优惠,不过每家银行的优惠政策各有不同。
间客式汽车金融公司车贷除了缴纳以上费用外,还需负担监管费、车队管理费、质保续保押金。还有一种就是信用卡车贷,信用卡分期购车贷款只对银行信用卡用户提供分期付款,不是任何条件都可以办理,还要有一个审核程序,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卡用户就很难办理。
用汽车做抵押贷的款无力偿还,如车辆价格可以抵扣贷款价格,则贷款公司将车开走就可以,如果车辆价格不足以偿还借款,则仍需补足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
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
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
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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