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介绍《抵押预告登记有效期》抵押预告登记有效期问题的相关问题,小编就来给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
抵押权预告登记具有的法律效力:1、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效力。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性质可视为是一种准物权,或称之为“次抵押权”,其效力弱于抵押、保证、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物权,但优于债权。3、预告登记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4、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目的仅是为了保障将来能对享有抵押权,即权利人依据预告登记享有优先设立抵押权的权利,在抵押权办理登记生效之前,权利人并不直接享有抵押权,亦不能据此主张享有抵押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抵押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
有证据证明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债权消灭(如双方解除合同或合同被认定无效);司法部门认定预告登记已经失效;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自己认可从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一、抵押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二、预告登记和网签的区别:
1、定义上的区别。
2、法律依据上的区别。
3、物权效力上的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预告登记与预告抵押登记有什么区别
抵押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的区别如下:
1、首先,性质不同。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属于本登记,其登记具有终局效力。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属于预备登记,并非终局性的,其最终要么消灭,要么转为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2、发放的权利证明文件不同。
3、三是对抵押权人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发生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预告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不能就拍卖、变卖的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正式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就拍卖、变卖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存续期间不同。预告抵押登记存续期是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抵押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消灭: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正式抵押登记的权利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否则不受法院保护,丧失胜诉权。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抵押预告登记有效期》抵押预告登记有效期问题]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