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无财产担保债权不可以优先受偿。无担保的债权是针对债务人设立的,以债务人所有的非特定的全部财产为清偿保障,债务的清偿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没有因物权担保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故在破产宣告后属于破产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按照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等。
按照债的设定及内容是否由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可划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按照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按照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划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照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在两个相互关联的债中,根据其不同地位,可分主债和从债。
按照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不同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债的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各种法律措施,有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之分。前者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特别担保就是通常所说的担保,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反担保等。
★无担保债权指没有特别担保的债权。
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人的保证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且经诉讼或仲裁后仍不能实现债权人债权时由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连带保证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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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根据我国立法规定,并非所有对破产人发生的债权都是破产债权。债权分为有担保的债权与无担保的债权两种。
2.无担保的债权与保证人担保的债权统称为无担保物的债权。这种债权是针对债务人设立的,即以债务人所有的非特定的全部财产为清偿保障,债务的清偿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因其是设定于债务人非特定财产上的权利,没有因物权担保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故在破产宣告后属于破产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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