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介绍《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条件的相关问题,小编就来给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论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有了很明确的规定,由此引申,我们可以归纳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的前提和条件:
1)、抵押权人取得不动产抵押权时是善意的。所谓“善意”是指抵押权人客观上不知道抵押人无抵押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事实;且不知道抵押人是为逃避债务以及司法冻结而设定抵押的事实。这也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
2)、抵押双方当事人已就抵押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登记,并将抵押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抵押权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其设立必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
参考资料:http://wenku.baidu.com/view/17c8faf67c1cfad6195fa725.html
动产质权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动产质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所谓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就是说出质人以自己没有权利处分的第三人财产来设定的质权,这时质权人就处于善意取得占有质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
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
2、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行为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3、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
4、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依有效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2、转让人无权处分。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权利具有处分权,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
3、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脱手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4、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不动产,也适用于动产;既适用于所有权,也适用于他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条件]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