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属于不动产,以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要有效;
2、房屋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要有房屋的处分权,即享有房屋完整的所有权;
3、依照我国的法律,房屋抵押的需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之内,抵押当事人应该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在对抵押申请进行审核后,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发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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