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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细则》安全抵押金考核

来源: 融房贷2023-01-08 19:30:02
大家好今天来介绍《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细则》安全抵押金考核的相关问题,小编就来给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根据其所属的不同行业领域及生产安全危险(危害)程度、生产经营规模、安全生产状况,按照以下额度存储:
(一)从事木办法第二条所列行业或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按规模缴纳风险抵押金,各类不同企业的具体存储数额按附表1所列标准执行。
(二)从事前款规定以外且危险性较大的行业或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根据规模按不低于5万元、不高于30万元人民币存储。
(三)上述各类企业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次年按不低于每死亡1人增加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0万元人民币存储额。事故后连续3年未发生亡人安全生产事故的,所增加的风险抵押金予以退还。
单一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风险抵押金按以下规定存储和缴纳:
(一)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存储额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核定。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及省级相关部门核定;市属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核定;县(市、区)属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由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核定。
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分支机构可以选择按总公司统一核定或按各级分支公司分别核定,但本系统内只能选择一种核定方式。
(二)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为有利于统一监管和促进服务,全省企业风险抵押金专户的代理银行经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商议确定为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交通银行杭州分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包括其下属分支机构)。企业可自主选择共其分支机构作为开设专户的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按照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企业应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办理账户开立手续。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规定通过该专户支取现金。账户开立时,代理银行应与企业签订账户及资金管理协认,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企业接到《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核定通知书》(详见附表2)后1个月内,到确定的代理银行分支机构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足额存入风险抵押金,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在所在地确定的代理银行分支机构存入风险抵押金,并同时报省级和当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备案。
企业按时储存风险抵押金确有困难的,报请核定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分期储存,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五)跨市、县(市、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行存储风险抵押金。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施工期间,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并到工程所在地银行存储风险抵押金。完成施工项目并澈离浙江省的省外施工企业可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账户撤销申请书》(详见附表6)申请撒销账户并退回所缴风险抵押金。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可以用在隐患整改吗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可以用在隐患整改的。根据相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可以用在隐患整改,具体的隐患整改交纳范围、交纳标准、交纳时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可以参考下文。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交纳范围、标准及时间

  (一)交纳范围。

  本辖区内非煤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纺织服装、包装印刷、泡沫塑料、木材家具、机械制造、铸造加工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前提条件之一。凡未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新建企业在依法完备安全、环保等各项报批手续,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后,才能开工建设。

  (二)交纳标准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行业,或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交纳10000元;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交纳20000元。

  2、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或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交纳5000元;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交纳10000元。

  3、企业扩大规模后按新增规模补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交纳时间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于每年《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交纳。

  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一)收缴

  1、街道安监所负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缴,每年收缴一次,在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开设专门帐户存储。

  2、企业停业、歇业、注销时,由企业提出申请,附工商、税务、安监局等部门有关材料,经审查确认后,其所交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余额全部结算给企业。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借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二)管理使用

  1、年度内未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年底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全额直接转到下年度。

  2、对已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好的,按照保证金额度的一定比例,奖励单位安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员。

  3、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的,扣除其全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4、凡出现瞒报责任事故,经举报审查属实,扣除全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外,并按伤亡人数的处罚数额进行处罚。

  5、被扣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该企业在停产整顿恢复生产前,必须足额补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责任事故、隐患、日常管理、安全例会等直接挂钩,凡经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限期未整改,经复查,仍存在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扣除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6、被扣除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安全生产专项抢险救灾资金。可用于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评比时,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优先予以奖励。

  7、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当年度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目标考核被扣分数的按10%挂钩兑现。

  8、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应急资金。

  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监督

  1、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接受上级、同级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2、安监所每半年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扣除及使用情况向企业公布,并建立台帐,作好详细记录。

施工安全奖惩制度????


安全施工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调动广大职工安全施工的积极性,在电力施工生产做到奖罚分明,依据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部网省局《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贯彻重奖重罚的原则,对在安全施工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对实现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分公司、厂给予奖励。对发生严重事故的分公司、厂,对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根据部《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省局要求,公司从各基层单位工资总额中提取1%,建立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由安监部门掌握使用并负责考核,同时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
第四条安全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分为安全风险抵押奖、安全施工特殊贡献奖和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奖;处罚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处罚对象为事故单位及事故单位有关领导、事故责任者,公司有关领导及专业部门(人员)等。
第五条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及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对发生的机械设备、人身、交通、火灾等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向公司报告,坚持从严考核。如发现隐瞒虚报者,除追回安全奖金外,视情节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加倍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章 奖励形式

第六条安全风险抵押奖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以各基层单位、处室为单位,按人员在安全施工中的不同职责、责任、岗位,交纳不同金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抵押金以年为期限。年内不发生抵押金规定事故,抵押金除全部返还,并按抵押金的20%至30%予以奖励。抵押期内如发生规定的事故,按规定扣除全部或部分安全抵押金,具体执行参照《安全风险、安全监督制约和安全教育激励机制实施细则》。
第七条安全施工特殊贡献奖
⒈奖励条件
⑴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⑵积极主动查找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避免发生各类重大事故,使国家及职工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
⑶对发生事故后能积极救援和自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⒉奖励标准
⑴避免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奖励3000—10000元。
⑵避免人身死亡事故奖励2000—6000元。
⑶避免人身重伤、机械设备严重损坏、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奖励 1000—3000元。
⑷反习惯性违章,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突出贡献事迹者奖励300—1000元。
⒊呈报形式
各基层单位将应获奖励人员及对安全施工有特殊贡献人员,以书面形式形成事迹材料,上报公司专业部门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安全管理目标奖
⒈奖励条件
⑴全年未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含生产、非生产)。
⑵全年未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⑶全年未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⑷安全施工局面稳定、未发生触电、高处坠落、跑线、倒杆塔等事故。
⑸职工培训教育率100%,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100%,隐患整改率达100%
⑹各项事故率不超出公司下达的指标。
⒉奖励标准
⑴对完成上述各项安全目标的分公司(项目部),由公司年终考核一次性奖励。
⑵考核等级的划分及金额确定:
根据年度的施工任务,各单位所完成的任务产值情况,按《安全管理检查考核表》、《公司双文明考核》安全管理方面的分值与每次安全检查的掌握情况产生综合分值,共分为三个等级。
综合分在90分以上,人均奖励200元;
80分—89分,人均奖励150元;
70分—79分,人均奖励100元。
⑶奖励金额的核算方式:
安全奖励金额=全年获取的综合分值所在等级的奖励金额×受奖人数,受奖人数以参加安全风险抵押的人数为准,综合分值70分以下不得奖。

第三章 处 罚

第九条发生特大、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按国家劳动部门及省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⒈对事故单位罚款3—5万元
⒉扣除事故单位的全部承包兑现奖,扣除全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若发生重复死亡事故,加倍进行处罚。
⒊取消本单位及党、政、工领导年内所有评先资格。
⒋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的处罚。
⑴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处分,并罚款1000元,下岗。
⑵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下浮一级技能工资一年,并罚款500—800元,下岗一年。
⑶对事故单位领导和直接领导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下浮一级技能工资一年,安全管理不到位者予以免职。
⑷对事故单位的其他领导视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并罚款200—500元。
⒌对公司相关人员的处罚
⑴公司主管工程的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主管处室人员各下浮一级技能工资三个月。
⑵公司第一安全责任者,主管领导由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⒈对事故单位罚款1万元。扣除事故单位年终承包兑现奖的50%,安全风险抵押金的50%。
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300—1000元,下岗三个月。
⒊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200—500元,下岗学习一个月。
⒋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200--500元。
⒌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给予全公司通报批评,罚款100--200元。
第十二条发生轻伤事故
⒈对事故单位罚款1000--2000元,根据事故情节性质扣除事故单位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的10%--20%。
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全公司通报批评,罚款100--300元。
⒊对其他事故责任者、单位领导,根据情节、责任给予50--200元罚款。
第十三条非生产死亡事故
⒈对事故单位罚款1--2万元。
⒉对事故责任者、单位领导参照人身伤亡事故标准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发生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
⒈对发生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除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同时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⒉对酒后驾车者,吊销准驾证;酒后开车肇事者一律开除,解除劳动合同;无省局准驾证驾车,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对违章造成事故的处理
⒈职工因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造成自己或他人受伤(重伤、轻伤),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对事故责任者罚赔伤者医疗费用额度的10%。
⒉职工因违章作业死亡,企业按照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及《吉林省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待遇》执行,不再承担死者家属提出的超出规定的其他要求。
⒊职工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他人死亡,必须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中有关事故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国务院、劳动部的有关法规和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上述奖惩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隐瞒事故,一经查实,加倍、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细则》安全抵押金考核]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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