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介绍《抵押质押担保保证的区别》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问题,小编就来给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概念及区别是什么
一、 抵押担保 与 质押 担保的概念 抵押 ,是指 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但不转移其占有关系,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 动产质押 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 债权人 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凭证所表示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和质押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形式。两者的相同点主要有: 1、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 债务 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2、可以充当抵押人或出质人的人员均可是债务人和第三人。 3、均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载明有关条款和内容。 4、担保的范围均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 赔偿金 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只是质押多了一项质物保管费用。 5、二者都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从属性是指 抵押权 或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转移和同时消灭;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物上代位性是指债权人对抵押物或质物消灭所得的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主要区别 (1)担保物的种类不同 抵押物和质物都必须是抵押人或出质人有权处分的、法律允许转让的、便于管理和实施的财产,但在具体种类和范围上是有区别的。抵押物一般都是不动产,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 、房屋和可作为抵押物,但实践中以这些动产设定抵押的为数较少。而质物一般是动产,具有轻捷、简便、易于移动空间位置和便于保管的特点。其中权利质押的标的物包括 汇票 、 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 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以及依法可以转让的 商标 专用权、 专利权 、 著作权 中的财产权等。 (2)是否转移占有权不同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的占有权不发生转移,所有人即抵押人仅将该物的交换价值提供给抵押权人。这样,就可以使抵押人充分利用和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取得收益,以清偿债权,从而保证债权人尽早实现债权,债权人同时又拥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抵押担保是一种最理想的担保形式,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有利。而质押是转移质物占有权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合同一旦成立,出质人就应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出质人仅保留质物的所有权,这是质押最明显的特征。由于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不得使用,从而导致质物的使用价值不能得到利用和发挥,这是质押的缺陷。但是,法律从保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角度考虑,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牺牲质物的效用。 (3)公示方法和 合同生效 时间不同 在抵押担保中,考虑到抵押物的占有权不发生转移,我国法律设立了抵押物登记制度。其中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轮船、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以其他财产设置抵押权的,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中,由于移交质物本身已经具有了公示的功能,所以一般不必进行专门的登记,但也有例外,即以股票和 知识产权 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当到相应的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对于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作了分别规定:在动产质押中,合同自质物移交时生效;在权利质押中,如果以汇票等债权出质的,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之日起生效;如果以股份出质的,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如果以股票或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出质的,合同自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权不同 在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担保物上设置两个以上抵押权。在质押担保中,由于是以交付质物、转移占有权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所以不可能重复设置质权。
抵押和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抵押和担保的区别有:概念不同,方式不同,作用不同;但是抵押也是担保的一种。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
一、概念不同
1、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
二、方式不同
1、抵押的方式有: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抵押,等等。
2. 担保方式指的就是担保法规定的用担保权责实现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
三、作用不同
1. 抵押:存在抵押品时,银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将提高等。
2.担保:债权的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又能保障债权的实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比较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一、 抵押 与 质押 的概念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 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 时, 债权人 有权依照本 法规 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 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 动产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即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的质押物。 二、抵押与质押权利性质的不同 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 土地所有权 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 担保物权 ,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三、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 1、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2、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 知识产权 等财产权利。3、抵押权、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四、权利设定中的不同点 除签订 抵押合同 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 注销登记 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质押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五、优先受偿 抵押和质押作为担保物权,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当二者并存于同一财产时,就存在一个优先受偿还是平等受偿的问题。对此《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第一款作出了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押权人受偿。”也就是说,经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权,不论二者产生的时间先后,抵押权人均优先于质押权人受偿。法律作出这一规定的理由在于突出强调抵押的登记公示的效力。由于法律规定质权的设定是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要见,而抵押是不转移占有的一种担保方式。如果仅仅以设立时间先后来确定受偿的顺序,将会使抵押权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也必将影响抵押登记的公信力。综上所述,关于 比较 质押担保与 抵押担保 的区别 ,我们要注意,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抵押和质押的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的质押物。但是,抵押和质押作为担保物权,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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