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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借款纠纷官司》房产抵押借贷官司咨询

来源: 融房贷2023-01-19 18:00:01
大家好今天来介绍《房产抵押借款纠纷官司》房产抵押借贷官司咨询的相关问题,小编就来给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民间借贷,房产抵押纠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可见,如果抵押权的设定发生在法院查封之后,则抵押权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根据该司法解释,如果抵押权的设定发生在法院的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则抵押权的效力不受查封、执行措施的影响。追问

如果法院查封,房管局还能给我做他项权吗?

追答

如果房产已经被法院查封了,是不可以抵押的。


怎样处理房产抵押纠纷


您好!您的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因房地产抵押登记引起纠纷的处理
房地产在进行抵押登记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抵押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符合的情况出现,可能表现为房地产抵押登记因错误、遗漏或误被注销,从而导致登记内容与真实权属状况不一致,也可能表现为主债权本身无效或因清偿而消灭,而抵押权登记并未注销。如果是前者,登记机关需要为其办理更正登记,并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后者,当事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2、因抵押房屋发生毁损引起纠纷的处理
抵押房屋如果发生毁损,那就需要分为三种情况进行讨论。第一种是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房屋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如抵押人不停止其行为,抵押权人有权诉诸法律,请求法院责令其停止。第二种是当抵押人的行为已使抵押房屋价值减少时,抵押人有义务提供与减少价值额相当的担保。第三种是抵押房屋的毁损是第三人导致的,抵押人有义务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并提供与其所得赔偿金相当的担保,否则抵押人有义务提前清偿债权。
3、因抵押房屋被拆除引起纠纷的处理
如果抵押房屋被列入了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接到抵押人的书面通知后,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房产重新设定抵押,或者提供其他方面的担保。比如抵押人抵押的房屋被拆除了之后获得了新的房屋,那么抵押权人便可与抵押人协商将此房屋设定为抵押房屋,并重新办理抵押手续。当然,抵押权人也可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并注销抵押登记。
4、因房地产先出租后抵押引起纠纷的处理
如果房产在抵押之前就已经出租出去了的话,那么房屋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就拥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阻止抵押权人获得房屋所有权,如果承租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抵押权人也不能解除原租赁关系,这时就容易引起纠纷。为了避免纠纷的产生,抵押人如果要将已经出租的房屋抵押的话,必须将房屋已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房子二次抵押了被别人起诉了法院会强制执行吗


房子存在二次抵押的情况被起诉后,如果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此种情况下,法院会强制执行。并按照抵押权的顺位进行清偿,抵押财产超过财产价款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因为债权债务纠纷,被起诉到法院,执行阶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先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未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因为房屋存在二次抵押的问题,那么涉及到抵押权行使的顺位问题。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的,实现抵押权时必须确定各抵押权人的先后顺序。一般规则如下: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得处分抵押财产,并就其价值优先受偿。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但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2、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超过财产价款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抵押借款纠纷官司》房产抵押借贷官司咨询]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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