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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债权后还能行使抵押权吗》主债权未到期是否可以行使抵押权

来源: 融房贷2023-01-21 10:00:01
大家好今天来介绍《申报债权后还能行使抵押权吗》主债权未到期是否可以行使抵押权的相关问题,小编就来给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破产重整期间抵押权的实现


法律分析:破产重整期间抵押权可以这样实现:1.如果债务人没有破产,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并清偿债权。2.如果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申报债权,并等到债权确认后,进入变价分配阶段的时候,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法院裁定债务人重组,那债权人还得等待。重整成功,这须优先清偿有抵押权的债权,重整不成,还是要转入破产清算,一样要抵押的价值优先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转让有效吗?可以主张抵押权吗


关于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一并移转 说明:以下论证的前提是债权可以转让,即不存在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 1 ,且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一、一般情形: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移转 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权利,即抵押权担保的对象是债权而不是债权人。故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应一并移转,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债权全部转让时抵押权一并移转 依据《合同法》第 81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物权法》第192 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 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继续有效。 2、债权部分转让时抵押权一并移转 《担保法解释》第72 条第1 款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分割 3、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时抵押权一并移转 《合同法》第 8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89 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即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时,适用债权单独转让的相关规定。 1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担保法》第61条规定: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注:以上分析(规定)同样适用于保证担保与质押担保。 二、例外情形:债权转让抵押权不移转 1、法律另有规定 例如,《担保法解释》第6 条规定:(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在对外担保的场合,因法律另有规定,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保证担保权、质权)不移转。 2、当事人另有约定 依据《物权法》第192 条 2 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债权转让担保权不移转。《担保法》第22 条、《担保法解释》第28 条对保证担保的此种情形作了规定。 《担保法》第22 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解释》第 28 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作此规定的主要原因是保证担保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3、担保权专属于债权人 依据《合同法》第81 条 3 规定,担保权专属于债权人的,债权转让担保权不移转。学理上解释专属于债权人的担保权主要为保证担保、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抵押担保,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对此做出规定。 三、抵押权一并移转的实现条件 依据前述分析,在一般情形下,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移转,但并非自动移转,需履行通知债务人、重新登记程序始得实现。 2 《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1、通知抵押人 法律规定了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 4 ,但未明确规定是否应将抵押权一并转移事项通知抵押人 5 。一般而言,是否需通知抵押人应根据抵押人与债务人同一与否而定。 若债务人同时为抵押人,则在已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时,不需特别通知其抵押权移转事宜。但保险起见,在实践中将此事项特别通知债务人为妥。 若抵押权人系债务人外第三人,则应将抵押权转移事宜特别通知抵押人,因为在此种情形下,抵押人并不知道债权发生转让的事实,在未来债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可依此进行抗辩。 注:以上分析同样适用于保证担保与质押担保。 2、变更登记 依据《担保法》第41 条 6 规定,抵押权设立时应进行登记。抵押权的移转实质上系抵押权人的变更,对此是否需进行变更登记,依据《合同法》第87 条 7 规定,由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定,而相关法律、法规依抵押物的不同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 37 条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据此,房地产抵押权人的变更需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并需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0 号令)第6 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中国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此条规定实为授权性规定,是否办理变更登记系当事人权利而非义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 号)仅对债权种类、数额、担保范围的变更有变更登记要求 8 ,据此,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权人的变更 4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5 《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应告知抵押人。 6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7 《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8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第18条规定:如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证》、原森林资源资产《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无需办理变更登记。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 2 号)第4 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据此,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变更,并在抵押合同中予以体现的,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可见,目前关于此的法律规定存在不统一、混乱现象,从保障抵押权实现的角度,抵押权移转后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债权受让人较为有利,尤其在同一财产向数个债权人抵押的场合 9 。 注:因保证担保与质押担保无需登记,以上分析(规定)仅适用于抵押。质押担保的场合,则存在动产或权利凭证的转移交付问题。 9 《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申诉已通过。

进行申报债权后有什么用?


一、进行申报债权后有什么用?1、 债权人 未申报债权,将丧失《 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 债权人会议 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 2、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便其在 破产财产 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费用。 3、如 债务人 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按照和解计划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二、债权申报一般应遵守以下原则: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 等,不必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 诉讼 、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 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不得再提出异议。需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些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如管理人行使 合同解除权 后对方当事人因 合同解除 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随着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那么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也随之建立起来,为了更好的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国家也是制定并规定所有的企业都要遵循 公司法 ,如果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了经营不善等情况,也是可以办理破产手续的,那么在办理破产手续时也是需要进行债权申报。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申报债权后还能行使抵押权吗》主债权未到期是否可以行使抵押权]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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