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介绍《设备抵押登记部门》设备抵押登记的相关问题,小编就来给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有哪些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运输工具的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主要是根据抵押物的性质由各部门分别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申请抵押权登记的部门是哪里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 使用权抵押 的,为核发 土地使用权证 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动产抵押哪个部门登记
办理去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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