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抵押人:
本合同各缔约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贷
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须合法使用。
第三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 万元整,小写:¥ _______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借款自_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起至 _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止,共____ 个月。实际借款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相应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并办理了相关税费后即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 借款利率、计息和付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为百分之____,即 ____%;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本息到期一次付清。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____天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合同展期:借款人若申请展期还款的,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前____日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
第八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4、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之日3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包括双方共同委托的服务商等)。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他资料,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资信、借款用途及个人还款能力等情况。
第九条 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3、对借款人按时发放贷款。
第十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____日书面告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的;
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借款人连续两期未偿还贷款利息,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部分 抵 押
第十一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产证号:____ 房权证 ____字第 __号) 的合法房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借款本息未尝还前,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房产出卖、出租或再次抵押。
第十二条 抵押价值: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约定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在本合同缔结之日双方认定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 万元整,实际借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 万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___。
第十三条 抵押登记: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当日,抵押人应持房产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所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取消的,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十五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 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并影响担保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5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七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
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抵偿债务、舍弃或者以任何方式处置、设定其它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抵押期间,如果抵押人接到有关部门关于抵押房屋被拆迁的通知后,应立即告知贷款人。
第十八条 抵押权实现:如借款人不能正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则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将抵押房产折价实现抵押权;如双方未就上述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房产直接实现抵押权,抵押人有腾出房屋无条件配合的义务。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所述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也有权根据前款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 抵押条款的效力:本合同中 借贷条款 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或者变更,不影响借贷条款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贷款全部利息当日协助抵押人到房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其 他 约 定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出或终止: 本合同自缔约人签字后生效,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后终止。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三条 违约责任:
贷款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___分之___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抵押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拒绝办理他项权证注销手续。
2、因抵押他项权证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难以办理抵押注销的。
3、未向抵押人出具书面通知将上述他项权证转让、转借的。
4、因贷款人变更地址、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不
房产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
代表人:
抵押权人(乙方):
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房屋抵押合同以作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抵押财产:甲方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一处房产。(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范围限于主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借款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抵押房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抵押房屋由甲方自行保管并使用,甲方应妥善保管该抵押房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八条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由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甲方违反第四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万分之___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乙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一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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