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的,贷款人可以要求第三方提供一定的财产来担保其债权。如果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其债务的,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票据丧失,指在票据期限届满后,由于某些原因(如自然灾害等),致使票据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其发生的原因包括票据承兑人、承兑汇票持有人的过错、被背书人的过错、前手的过错、付款人的过错、其他票据人的过错等,都可能造成票据丧失。
汇票丧失分为有无背书不具有票据效力和无有无背书有效三种情形,无背书不具有票据效力是指汇票没有记载出票人名称,但出票人与被背书人在票据权利和义务上均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有无背书可能丧失汇票与失去汇票存在着直接联系,无背书可能丧失支票与丧失本票具有实质上的联系,只有经过记载失当事项后才可以失去该张票据。无背书可能消失或不能付款是指未载明付款日期和付款条件的汇票发生被拒绝支付或者丧失付款请求权的情况。
直接请求票据丧失,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如果债务人不能给付,有权直接请求其后手进行付款。后手付款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前手付款人可以要求其后手对其追索。债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后手不履行义务的后手,有权向持票人要求付款。
向票据上的其他权利人请求支付票据上的其他权利人,就是除出票人以外的人,这又分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请求权,其区别在于请求权人请求支付,请求权人先拒绝付款,之后请求得到清偿;或者不愿意支付,但是又需要对方接受付款,则可以向承兑人行使请求权。虽然在票据丧失时,承兑人和被背书人都没有责任,但是在不能向付款人或者被背书人请求支付时,仍然有补救的机会。补救的条件可以是票据金额上的赔偿(除丧失中所记载的外)和损失数额中较大数字(如确定金额为1000万元)。
如果请求权人和被背书人都是不付之诉诉讼上的当事人,只能向向自己索赔的汇票上其他权利人请求支付,但是这种请求权具有一定的限制。这也是票据法规定票据被转让后还可以转让给第三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时,权利人仍然主张支付票据金额所应负的责任。向这两个其他权利人提出这些赔偿要求时需要说明被失票据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时效内。
恢复票据状态,返还已经取得的票据恢复票据状态的方法,既可以恢复出票人的原票据权利,又可以恢复票据状态下所得到的票据。这与前两种情形的规定不同,后者可以要求恢复票据状态,而前者则没有要求。在恢复票据状态时,票据债务人可以根据票据上记载的日期或内容在票据上作出签章后向出票人支付款项。因此,只有在票据被背书无效时方可恢复该票据的状态。恢复票据状态的费用也较高。一般情况下,如果票据没有记载日期或内容但被背书成立时票据状态就已经恢复,则恢复票据状态需支付大量金钱。
法律分析:银行承兑汇票可以用于质押贷款,但是质权的设立存在两种生效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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