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银行信用卡积分累计规则
1、多倍积分包含两部分积分,持卡人刷卡原本享受的积分和额外所赠的积分。如某持卡人在指定的5倍积分商户消费,其将享受到原本的1倍积分和“额外”的4倍积分(共5倍)。
2、根据《上海银行信用卡红利积分活动规则》(2012版)规定,持卡人每消费满人民币1元积一分,每满一美元积7分,如有调整,请以《上海银行信用卡红利积分活动规则》为准。本计划中的多倍积分按消费金额乘以翻倍倍数计算。、
3、因任何理由将刷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或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上海银行有权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按比例扣除积分。
4、主卡及附属卡积分可合并计算,持卡人持有两张或两张以上信用卡时,各卡刷卡消费累计积分亦可合并计算;如持卡人同时拥有个人卡及公务卡的,个人卡及公务卡积分应分开计算。
二、上海银行信用卡积分以下项目不予以累计
1、上海银行信用卡年费、循环信用利息、预借现金本金(含手续费、利息)、逾期缴款所衍生的费用(如违约金、利息)、依《上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其它各项手续费。
2、房地产类商户、各类机动车商户、燃料商户、自动售油机以及其他批发类商户的交易。
3、电信、有线及其他付费电视、公用事业服务费用的代扣代缴。
4、慈善、彩票、医院、学校、政府服务类交易。
5、网上支付及邮购分期付款类交易。
6、非盈利事业类交易。
7、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指定的其他交易类型,以上海银行系统设定的交易代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