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
(1)借款人收入波动而引起的信用风险
借款人可能会因为失业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收入的大幅度下降从而无法按时还款引发一系列道德风险。
(2)借款人多头贷款或者透支。
由于银行机构之间缺乏信息互通机制,使得借款人同时从多个银行一起借款,增加了个人借贷的风险。
(3)市场因素变化而造成的风险
市场因素变化从而导致金融资产收益受到损失而承受的风险,例如利率波动和汇率波动造成商业银行收益损失的风险。
(4)征信风险
个人借贷业务是面向个人客户的营销的信贷业务,因此他非常的依赖于个人的征信系统,因此可能无法取得的借款人客观全面真实的信用。
(5)借款用途方面存在的风险
我国存在“私带公款”的现象,指的是组织或者企业凭借个人名义贷款,然后所贷款的资金交由企业或者组织使用。
(6)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而造成的风险
由于缺乏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操作手段也比较落后,再加上语言文化的差异和信贷人员审核不严,贷后管理监督跟不上,从而导致个人信贷风险加大。
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控制的措施
(1)构建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评级
根据银行自身的特点构架一个个人的信用评价体系,将个人的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状况、业务收入状况进行评分,也就是存在信用记录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每一笔业务所对应的相应的信用积分,对于在信用卡还款期限内将金额全部返还的,会增加个人信用积分,反之个人积分将会受到影响,情节严重的还会加入信用黑名单中。
(2)严格客户准入原则
客户准入是信贷风险的一个重要环节,贷款放给谁、放多少,银行有其内在评估流程,因此,银行要严格客户准入原则,从外在上看一个人的气质谈吐以及个人形象,从内在上发掘一个人的品行与信誉,在个贷中对于以下几种人也要多加留意,比如年纪轻轻的月光族,漂泊无居的生意人以及超级消费的月光族,或者是凶神恶煞的社会人,他们要么到处漂泊,居无定所,要么有着超前的消费观念,透支预算,拆东墙补西墙,没有真正金钱管理观,你很难指望他们真的把钱还上。
(3)调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根据借款人所提交的收入证明、银行存折、信用卡对账单、有价证券复印件、纳税单等再结合借款人所从事的行业、担任的职务对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和还款能力做出一个合理判断,还要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比对,如果借款人已婚,还要提供配偶的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4)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
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体是银行防范个人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做出良好的选择才能减少贷款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因此银行要学会挑选那些从事优势行业文化素质比较高的人,或者是那些工资水平高,具有较好的专业技能,失业可能性小的大企业员工或者是公务员。
(5)控制贷款用途
银行借款时不仅要调查清楚借款人用这笔钱来做什么,而且还要对借款额度进行控制,比如对个人总体额度进行控制,比如某个个人的总体贷款额度到了一定程度,就不在对他发放贷款,或者对个人单笔贷款进行控制,比如在贷款之前对个人的信用评级,还款能力及你选哪个一个大致的测算,深入评估客户资产总成本,综合控制客户其他方面的融资能力。
(6)建设高效的惩戒体系
发展信贷业务,要建立健全银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贷款损失的大小,给与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严重者还会面临调岗离职,解除劳务合同,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力度,以法律规范行为,增强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驻守自身的道德底线;加大对失信人的惩戒力度,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求,遵纪守法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因此,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用法律手段规范借款人的行为,坚决打击失信者,从而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7)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的审查
对于抵押物,必须查验抵押物是否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为抵押人所有,外观与结构是否完好,所有权是否完整,抵押价格是否合理等等;对于保证人,必须具有保护主体资格以及代偿能力,对保证人进行保证责任核实,保证人的资信情况以及资信材料是否属实,保证人是否有担保意愿,以及保证人的担保能力。
贷款的风险有以下:
1、不能正常还贷
不能还贷指商业银行在贷款款项拨出后,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法律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其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的一部分。
2、抵押不能变现
抵押不能变现即抵押权的不能实现,是指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于抵押物的损坏、严重缺失,债务人的违法行为至使抵押物被收缴或征用,抵押设定无效或被撤销等原因,导致抵押权无法行使。
3、质押不能实现
质押不能实现是指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因质押物的损坏,灭失或已返还质物人致使债权人无法行使质权或质权的消灭。
4、保证虚置
保证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虚置则是因为保证人资格不适格,使保证不成立,或保证人无能力即没有充分的财产保证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来代为履行等因素,使保证流于形式。
5、担保无效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债的履行,保障债权利益的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措施。担保无效是指因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或担保内容的违法等原因,使担保失去法律效力或被有权权力机关撤销。
扩展资料
贷款的注意事项有以下:
1、向银行提供资料要真实,提供本人住址、联系方式要准确,变更时要及时通知银行。
2、贷款用途要合法合规,交易背景要真实。
3、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和未来收入预期,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4、申请贷款额度要量力而行,通常月还款额不宜超过家庭总收入的50%。
5、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6、要按时还款,避免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7、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对于抵押类贷款,还清贷款后不要忘记撤销抵押登记。
8、提前还款必须要提前一个月与银行沟通才可以办理。
9、外地人办理商业贷款一般银行要求借款人在本地有稳定的收入外,还要到户口所在地开据户籍证明(有的银行还要求办公证),而房屋置业担保公司对外地人的要求要在本地有收入外再办理个暂住证即可。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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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贷款风险的概念
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是一种损失或收益的机会。风险就是“未来的收益的不确定性程度”,风险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贷款风险即是商业银行在提供金融中介和交易服务中损失发生不确定性,即在债权已届请偿期而无法收回本息的一种可能性。
(二) 贷款风险的种类
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在具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的因素,使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蒙受损失和获得额外收益的机会或可能,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损失风险,其二为收益风险。在这里我们主要是讨论贷款风险的防范,即损失风险的防范。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防范,主要又是不良贷款的防范。根据国际惯例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种不同的档次:(1)正常(2)关注(3)次级(4)可疑(5)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不能还贷:
不能还贷指商业银行在贷款款项拨出后,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法律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其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的一部分。不能还贷款大多是因关系贷款或政府性指令拔款或工作人员违规放款造成的,是最严重的不良贷款,往往是银行款项拔出时就注定呆帐的贷款,应坚决予以杜决。
(2)低押不能变现
抵押不能变现即抵押权的不能实现,是指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于抵押物的损坏,严竣失,债务人的违法行为至使抵押物被收缴或征用,抵押设定无效或被撤销等原因,导致抵押权无法行使。
(3)质押不能实现
质押不能实现是指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因质押物的损坏,灭失或已返还质物人致使债权人无法行使质权或质权的消灭。主要原因为:?质物被盗窃?质物的损坏,灭失?质物已返还(因不占有质物导致质权消灭)?贷款合同与质押合同生效,质物未交付,但贷款款项拔出,但质款未生效?质押无效
(4)保证虚置
保证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虚置则是因为保证人资格不适格,使保证不成立,或保证人无能力即没有充分的财产保证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来代为履行等因素,使保证流于形式。
保证的设立应具血法定形式及要件,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保证人应与债权人订立书而保证合同
2. 保证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
3. 保证应对有效债务的设立
由于保证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直接的支配权,保证设定时,保证人虽然有足够的偿还能力。
但等到保证责任落实时,由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产均已减少以致不足以清偿债务,使保证变为形式,形同虚设。
(5)担保无效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债的履行,保障债权利益的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措施。担保无效是指因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或担保内容的违法等原因,使担保失去法律效力或被有权权力机关撤销。
担保通过对债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保障,从而成为保障交易安全,转移交易风险的方法,和制度,担保使债权实现获得双重保障,把债务不清偿的风险转移给第三人,但若第三人主体不适格,无能力担保以及担保的行为内容违法,担保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效力,这是商业银行审查担保人资格,权利能力和经济能力的地方,以及内容也应合意更应合法。
(6)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指商业银行在其运用资金放款获取利润中,由于国家政策的不稳定性,不可预测使其经营的收入不确定性程度的增加。
国家政策具有目标性与阶段性,一事实上阶段的政策从长远来看又有不稳定性,加之各国的政策更是千差万别,因此商业银行在其业务中对政策的结算与实际有一定的偏差,从而扩在其贷款风险。
(7)利率的风险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各种商业贷款利率变动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损益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各国受日趋严重的通贷膨胀的影响,国际金融市场上利率波动较大,金融机构很少贷出利率固定的长期贷款,因为放出长期贷款需要相应的资金来源支持,而资金来原主要是短期贷款,短期贷款利率控制了市场利率,因此在通贷膨胀情况下,短期利率会不断攀升,借入短期贷款而致出长期贷款的机构自然要承受风险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损失,在国际信贷业务中逐渐形成了长期贷款中按不同的利率计息,主要有变动利率,浮动利率与期货利率,这些利率却有按金融市场行情况变化而变化的特点,因此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放出贷款的机构可由此得认降低损失。
如果以Po表示初始投资,Fn为名义未来值,Fr为实际未来值,r为名义收益值,Pr为实际收益率,g为通货膨胀率,以单个投资同期计算,则:
Fr=Fn÷(1+g)
即:Po(1+Rr)=Po(1+r)÷1+g
所以:Rr=(1+r)÷(1+g)-1
投资者实际收益率=(1+投资者名义收益率)÷(1+实际通贷膨胀)-1
但对于因开展国际商务活动而需筹指资金的参与者而言,就应根据具体采取不同对策,如果筹资时市场利率仨计已达顶峰,有回跌趋势,则以先借短期贷款或以浮动利率借入长期贷款为宜,这样专利率回跌时就可再更新短期借款,如果筹资时市场利率较低时,并有回升趋势,则应争取设法借入固定利率的长期借款。由于对金融市场行情观察角度不一,认识深度不一,对行情趋势的分析也会不同,因此,利用国际商业贷款从事商务活动所承担的利率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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