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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南京公积金贷款额度查询表)

来源: 融房贷2022-06-12 12: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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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1、南京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咋变?
  • 问题2、南京公积金贷款额度多少
  • 问题3、南京市公积金可以贷款的额度
  • 问题4、南京公积金贷款额度
  • 问题1、南京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咋变?

    网传一:公积金放款变缓?

    近期,有消息称:“南京贷款公积金贷款资金放款变缓?需要排队等很久。“

    图片来源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官方回复如下:

    属实。

    官方表示,目前南京公积金供给确实存在阶段性不足的问题,需要排队等待放款,放款时间不保证。

    具体放款慢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由于今年受疫情影响,约有600余家企业申请了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的缓交;二是公积金提取、贷款使用量大,远超缴存额。目前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为100万元/户,而人均缴存余额为3.08万元,需要近33人缴存的公积金才可以支持一户贷款,个贷率已达到105%,远超85%的警戒线,资金供给出现阶段性不足,贷款放款暂时按贷款办理顺序放款。

    网传二:缴存明细6个月变1年?

    近期,有消息称:“接公积金中心最新贷款审批要求:即日起,所有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都需要提供借款人及配偶一年的公积金缴存明细,对于因客户更换单位公积金发生公积金迁移断缴未进行调整的一律不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图片来自朋友圈

    官方回复如下:

    不属实。

    图片来源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虽然目前有消息传出,但是小编特此电话咨询了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得到的官方回复是:目前还未有相关官方文件下达,明确需要提交一年的缴存证明。目前办理相关业务仍旧按照原先规定,在满足贷款条件的基础上,只需提交近6个月的缴存证明即可办理!具体后期政策会不会调整,目前还不得而知。

    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小贴士

    南京公积金住房贷款政策是“认房又认贷”的。

    市公积金与省公积金不同点:

    1、名下有1套房贷款额度、利率不同。市公个人最高可贷额度为30万、夫妻60万,利率上浮10%;省公个人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夫妻100万,基准利率;

    2、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不同。市公积金:公积金计算公式:总缴存额/总缴存比例*0.45*12*可贷年限(男60岁女55岁,连续缴存满5年可贷年限可在55及60基础上+贷5年);省公积金:省公积金只要正常缴纳,均可按最高额度申请。

    注:1、高层次人才按照A、B、C类,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分别放宽到4倍、3倍、2倍,详询公积金管理中心。

    2、只有纯公积金贷款,才能真正做到首付2成。而多数人是公积金+商贷的组合贷款,所以这时,公积金首付也要跟商贷首付一样。

    3、异地买房,公积金贷款会被限贷的问题,这是根据是否有贷款记录均以银行征信系统为准,部分区域的公积金贷款没有纳入征信系统之中,即便使用了纯公积金贷款,也不算有贷款记录,反之则算有过贷款记录。外地客户同样也是要查询银行征信系统,如有记录,则需按二套房执行。

    一、申请条件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申请贷款前,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经认定为A、B、C、D、E类人才的,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别墅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购买房屋部分产权(共有产权保障房除外)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3.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大修住房的,须具有《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出具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大修证明。

    4.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如借款人提供《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应在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贷款;

    建造、翻建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5.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信用状况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2)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3)贷款申请时近两年内,申请人商业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

    (4)信用卡近2年内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年费除外);

    (5)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的;

    (6)近5年内采取违规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7)近2年内有严重经济犯罪或对社会公共治安造成危害行为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8)有债务纠纷尚未处理完毕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9)管理中心认定的应该进入严重失信类的其他个人信息。

    6.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符合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房款差额。其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时,首付款≥房屋总价*所购份额*20%。

    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现有首套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的情况下,首次或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时,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房款差额;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如借款人使用拆迁款购买住房,应将拆迁款全额计入首付,抵扣部分不予计算贷款额度。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7.借款人所购住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担保,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8.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9.借款人应具备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二、申请材料

    1.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购房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4.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5.借款人和共有权人亲笔签字的《共有权人同意抵押承诺书》、《自行安置承诺书》。

    6.同意受委托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银行专业版)的承诺书。

    7.异地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8.收入证明

    三、公积金贷款利率

    央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首套房五年以下(含) 2.75%,五年以上 3.25%,二套房上浮10%。

    写在最后:

    因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商业贷款低,组合贷的话能减少一部分买房成本,因而大多数买房人都会优先选择组合贷款。

    不过对于目前不少买房人是刚需,或者通过卖房买房来自住/投资,公积金放款变缓,加上申请条件上调,对他们来说并不是很好。

    问题2、南京公积金贷款额度多少

      南京招行有开展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的最小值。  省公积金:目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市公积金:最高额度须按照折算比例计算金额(按缴存年限和金额试算)。如一方是省公积金,另一方是市公积金,则以哪一方作为贷款申请人决定贷款限额。  1.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实际可贷年限。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配偶为军官的视为按可贷公式计算结果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  注:个人还贷能力系数为0.3。  2.规定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的两倍。  3.购买商品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或评估价(二者取低)的60%。二手房交易价格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上填写的价格和《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上填写的价格对比,取其价格低者作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自2009年10月10日起,对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以上的,在计算贷款额度时按照以下三项条件计算结果取最小值后的50%确定:  (1)借款人夫妻双方贷款额度为按照可贷公式进行分别计算后相加之和。  (2)规定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的两倍。  (3)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购买二手房的职工,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问题3、南京市公积金可以贷款的额度

    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x个人还贷能力系数x12(月)x实际可贷年限。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配偶为现役军官(含十官)贷款额度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自2018年4月1日起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如下调整提高购买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将购买首套房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50万元人、夫妻双方100万元/户。购买第二套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一、按照规定的贷款金额占房屋总价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且,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价的80%如借款人使用拆迁款购买住房,应将拆迁款全额计入首付,抵扣部分不予计算贷款额度。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丁贷款最高限额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的两倍二、自2018年4月1日起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如下调整提高购买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将购买首套房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50万元人、夫妻双方100万元/户。购买第二套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调整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中全市平均水平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标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的贷款条件中“本市平均水平”的认定标准调整为40平方米,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按实际人口计算每个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且家庭现有首套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三、贷款条件: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申请贷款前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处于正常状态。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目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大修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出具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大修证明。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在购房合同登记后一年之内申请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采取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的,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完毕6个月内申请贷款:申请贷款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过户完毕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3个月内申请贷款。建造、翻建住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购买第一套或符合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问题4、南京公积金贷款额度

    南京公积金贷款额度是账户余额乘以25倍,个人较高40万,夫妻双方较高80万。一般来说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和房屋的总价有关系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账户余额乘以25倍,个人较高40万,夫妻双方较高80万,实际可贷额度以管理处最终核定额度为准。大部分城市都规定了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0%。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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