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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最新)

来源: 融房贷2022-06-17 16: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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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1、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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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3、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 问题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 问题1、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最新

    1、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明确商业银行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
    2、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3、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4、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
    5、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办法》明确,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拓展资料:
    1、贷款: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2、贷款原则:“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例如发放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贷款,效益性就好,但贷款期限长了就会风险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动性也变弱。因此,“三性”之间要和谐,贷款才能不出问题。

    问题2、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最新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最新有: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等。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加强风险防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重点规范如下:
    1、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
    2、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
    3、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
    4、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
    5、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第五条 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问题3、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制定本办法。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和利率,由委托人提供的贷款。委托人协助监督、使用和回收,不包括现金管理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3、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现金管理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企业集团客户委托现金管理服务提供的委托贷款形式,在企业集团内独立法人之间开展的资金收汇业务。
    5、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受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6、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根据本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费用,不承担信用风险。
    7、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稳健经营的原则。
    拓展资料:
    1、委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规定的条件发放的贷款。此类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专项信托存款。贷款的对象、数量和用途由客户决定。信托机构只负责贷款的审核发放、监督使用、到期收回和利息收取,不承担盈亏责任。信托机构仅根据合同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委托人和贷款人应当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批准登记的企业经营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的来源必须合法并具有独立控制权;申请委托贷款时,必须单独承担贷款风险;必须按照国税局和地税局的有关规定纳税,并配合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代收代缴的税款;满足商业银行的其他要求。

    问题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贷款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我司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我司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由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第三条 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提供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第二章 借款人基本条件第四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我司以书面形式确定,并通知受托行。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委托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还款付息的能力。(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贷款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信用状况已恢复正常的。(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五)我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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