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介绍《抵押和质押留置区别》质押和抵押留置有什么区别的相关问题,小编就来给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和优先
1、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2、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3、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先成立了质权或者抵押权,然后设立留置权,那么留置权是最优先的。然后看抵押权是否登记,如果登记了,那么在抵押权先设立的情况下抵押权都优先于质权,但是质权的设立在先,那么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都是质权优先。
如果先成立了留置权,那么要看谁设立的质权或者抵押权。如钩时动产所有人设立质权抵押权,那么留置权优先,如果是留置权人设立质权和抵押权,那么质权和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如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会计、医学等),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应答时间:2022-01-1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一、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1、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有两个区别:
(1)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2)成立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哪些共同点
1、都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都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都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综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还是比较显而易见的,可以从其性质、标的物、具体实行条件等方面区分,共同点则可以从为确保债务履行、债务人权力以及不履行时的受偿权来理解。
抵押质押留置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抵押和质押留置区别》质押和抵押留置有什么区别]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