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介绍《质权和抵押权受偿顺序》质权和抵押权顺序的相关问题,小编就来给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质权抵押权留置权优先顺序
法律分析:如果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应区分设立来确定优先顺序:(1)如果先设立质权,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2)先设立抵押权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的受偿。因为即使基于抵押合同先设立的抵押权未登记,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之后立即设立的质权人。此时质权人也先于未登记抵押权人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有抵押、质押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的支付顺序,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确定。
抵押、质押、留置的受偿顺序。
法律分析:其顺序是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无论谁先设定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抵押应先于质押。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抵押权依法有效设立并登记,未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先于质权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限届满;
(二)对债权的确定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要求自最高额抵押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确定债权的;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财产已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六)法律规定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和质权谁优先
法律分析: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
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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