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所谓浮动抵押是指权利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浮动抵押:
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浮动抵押的概念来源于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
动抵押是一种创立于英国衡平法的担保制度,具有鲜明的英美法特点,普遍应用于公司发行债券的担保,在成文法中主要规定在公司法和破产法中,在美国则出现在《统一商法典》中。由于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在大陆法系一般均作为特殊担保对待,一般规定于单行法中。
扩展资料:
浮动抵押存在的问题:
1、就浮动抵押的主体而言,因在浮动抵押权实行之前,企业仍可自由处分其财产,如在债权届期之前企业财产急剧减少、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都将影响浮动抵押权之实现,甚至使债权人设立担保权的目的落空,对债权人甚为不利。
2、就对债权人的保护而言。 英美法在浮动抵押特设了接管命令、财产控制和禁令三项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接管命令是指,在企业资不抵债或接管更有利于企业生存时,法院可以颁布接管命令指派抵押权人接管企业,接管人必须对公司进行拯救,只有在拯救失败时才可以用企业财产清偿债务。
财产控制权是指,抵押权人可依据约定,限制抵押人对公司财产的处分或者自己介入企业的管理,控制企业财产,第三人如果知道上述限制的,对其有约束力。
总而言之,中国物权法中间对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还存在很大的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浮动抵押
法律分析:一、定义不同
动产浮动抵押权是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二、效力范围不同
动产浮动抵押效力范围仅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即动产抵押的生效采意思主义。即,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权生效要件为合同生效(形成合意),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额抵押权效力范围为所担保的债权在抵押权设立时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数额,只是确定了最高额和一定期间。在最高额抵押权没有确定时,债权额得随时增减变动,即使债权一度为零,也不因此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其仍对之后发生的债权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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