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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设立是物权行为吗》为他人设立抵押权是负担行为吗

来源: 融房贷2023-01-26 04:00:01
大家好今天来介绍《抵押权的设立是物权行为吗》为他人设立抵押权是负担行为吗的相关问题,小编就来给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当抵押合同的抵押物为动产时,抵押权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①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②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③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④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以上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对抵押权与抵押合同的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分析:(一)不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抵押合同,均为要式合同,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即成立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如附条件或附期限。

(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不动产抵押权成立且立即生效。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而非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这样,在立法上就区分了不动产抵押合同与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使得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界限清晰下来。

综上所述,抵押未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不产生,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为什么抵押权,定金,质押权都不属于担保物权?留置权却属于?各权利成立的标志


我国担保物权包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定金是债权的担保方式,归列于担保法但不在担保物权法,因为担保物权法是物权中的内容。担保法和担保物权法不是同一个概念。
如果要说留置权与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化,那就是留置权是法定的,不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自己协商约定。
抵押权的成立标志的话,抵押权一般用于不动产,需要登记的就去登记,如果不需要登记就成立的,在合同成立的时候抵押权成立,不过没有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质权成立标志就是交付,质权的内容和确立以实际交付为准。
留置权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以。
首先,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再者,须债权到清偿期。最后,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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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抵押权的设立是物权行为吗》为他人设立抵押权是负担行为吗]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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