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介绍《抵押案例》房子抵押无效案例的相关问题,小编就来给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抵押权案例 求助各位~~
(1)银行的债权应该优先受偿。因为农机公司的债权是一般债权,而银行的债权是有抵押的债权,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
(2)有效。因为供销公司明知该轿车已抵押给银行,那么就是说他愿意承担可能不能受偿的风险。那么供销公司将只能在银行根据抵押合同受偿后,留有余额时才能受偿。
(3)是。如果该轿车有保险,那么土产公司的抵押权就可以因抵押物灭失所得得赔偿金而得到实现。
哪位大神能帮我举一个动产浮动抵押的例子?
例子如下:
甲公司主要生产汽车。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7.1借款到期,甲公司用在生产线上的半成品车辆作为抵押,并于5.1当日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权于5.1合同生效时设立)。6.1该批车辆完工了,丙以合适的价格买下了其中一部分生产完工的车辆,并且货款已支付。
而甲公司并未将此事告知乙公司。此时,不管乙公司是否已对抵押进行了登记,都不能再向丙公司要回这部分车辆了。因为丙公司满足了(合理价款,已付款,已交付)三个条件,规定无论是否登记抵押权,都不能对抗满足这三个条件的第三人,而且不管这个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
等7.1借款到期时,浮动抵押"结晶"时,也就是抵押物特定化时,乙公司才享有对剩余车辆的处置权。
动产浮动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对于动产浮动抵押,强制性登记,但仅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即动产抵押的生效采意思主义。即,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权生效要件为合同生效(形成合意),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分析:抵押权问题
这个问题应当从两方面分析,主要是分析卖车时丙是否知道该车已抵押。
一、如果丙知道该车甲已抵押给了乙(或虽然不知道但已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得),则甲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如果乙行使撤销权,要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法院应当支持乙的请求。
二、如果丙并不知道该车甲已抵押给了乙,则丙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按照善意取得原则,法院应当驳回乙要求丙返还汽车的诉讼请求,而只能支持乙要求甲还自己的欠款。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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