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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抵押和质押》保证抵押与质押的区别与特征

来源: 融房贷2023-01-28 12:00:02
大家好今天来介绍《保证抵押和质押》保证抵押与质押的区别与特征的相关问题,小编就来给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概念及区别是什么


一、 抵押担保 与 质押 担保的概念 抵押 ,是指 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但不转移其占有关系,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 动产质押 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 债权人 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凭证所表示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和质押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形式。两者的相同点主要有: 1、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 债务 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2、可以充当抵押人或出质人的人员均可是债务人和第三人。 3、均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载明有关条款和内容。 4、担保的范围均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 赔偿金 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只是质押多了一项质物保管费用。 5、二者都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从属性是指 抵押权 或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转移和同时消灭;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物上代位性是指债权人对抵押物或质物消灭所得的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主要区别 (1)担保物的种类不同 抵押物和质物都必须是抵押人或出质人有权处分的、法律允许转让的、便于管理和实施的财产,但在具体种类和范围上是有区别的。抵押物一般都是不动产,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 、房屋和可作为抵押物,但实践中以这些动产设定抵押的为数较少。而质物一般是动产,具有轻捷、简便、易于移动空间位置和便于保管的特点。其中权利质押的标的物包括 汇票 、 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 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以及依法可以转让的 商标 专用权、 专利权 、 著作权 中的财产权等。 (2)是否转移占有权不同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的占有权不发生转移,所有人即抵押人仅将该物的交换价值提供给抵押权人。这样,就可以使抵押人充分利用和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取得收益,以清偿债权,从而保证债权人尽早实现债权,债权人同时又拥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抵押担保是一种最理想的担保形式,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有利。而质押是转移质物占有权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合同一旦成立,出质人就应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出质人仅保留质物的所有权,这是质押最明显的特征。由于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不得使用,从而导致质物的使用价值不能得到利用和发挥,这是质押的缺陷。但是,法律从保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角度考虑,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牺牲质物的效用。 (3)公示方法和 合同生效 时间不同 在抵押担保中,考虑到抵押物的占有权不发生转移,我国法律设立了抵押物登记制度。其中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轮船、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以其他财产设置抵押权的,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中,由于移交质物本身已经具有了公示的功能,所以一般不必进行专门的登记,但也有例外,即以股票和 知识产权 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当到相应的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对于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作了分别规定:在动产质押中,合同自质物移交时生效;在权利质押中,如果以汇票等债权出质的,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之日起生效;如果以股份出质的,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如果以股票或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出质的,合同自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权不同 在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担保物上设置两个以上抵押权。在质押担保中,由于是以交付质物、转移占有权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所以不可能重复设置质权。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一、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1、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如下:
(1)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为准,法律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设定为抵押物。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2)担保范围不同。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与质押有什么共同点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如下:
1、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2、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3、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
4、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5、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抵押与质押有什么区别


抵押与质押有什么区别如下:
1、标的不同:抵押的物品一般是不动产,而质押的物品则是以动产为主;
2、效力不同:抵押物品需要经过登记才是有效的,而质押物品只需要占有即有效;
3、权利不同:借款人抵押物品只具有担保效力,而质权人则拥有物品的支配权以及留置权;
4、变现方式不同:抵押物品需要通过法院拍卖才可兑现,而质押则是直接变卖。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在中国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如房屋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保证抵押与质押的区别与特征]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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