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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安全责任险》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细则

来源: 融房贷2023-01-31 02:00:01
大家好今天来介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安全责任险》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细则的相关问题,小编就来给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


从高危行业到专项领域,逐步细化落实的安责险市场应用-工保网

早在2017年11月2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就发布《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在高危行业领域取消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019年12月12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厅正式发布《陕西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推进全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印发,首次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制度从“高危行业领域”进一步细化落实到“建筑施工专项领域”,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应用实施有着重要意义。文件提出的多项意见要点,一方面有利于推动安责险市场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快建立健全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为建筑施工企业与相关从业人员形成有效风险保障。

1、从高危行业到专项领域,细化安责险实施应用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工程建设活动具有投资较多、周期较长、风险较高的行业特点。尤其在目前建筑市场环境与各类市场活动主体有待进一步规范管理的背景下,如低价中标、违法分包转包、带资垫资、随意变更工程设计、设置不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等现象,对建筑施工安全造成严重的风险威胁。建筑施工安全保障,已成为建筑行业有序、快速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

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国家在建筑施工领域建立的一项重要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即是目前国家在安全生产保险保障领域大力推动的安全生产险种。相较其他安全生产险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无论在保险保障范围还是保险保障功能方面,都更加全面完善,有着显著的保险保障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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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目标范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目标可以覆盖建筑施工全体从业人员,包括施工企业或项目部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所有劳务工人及因工作关系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参观、指导等行为的所有人员;保险赔偿包括相应人员的伤亡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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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窄除外责任。保险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剔除一般商业险种规定的“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和“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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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保险服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区别与其他安全生产险种,除基础性的保险理赔服务,还拓展出有效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通过依靠自身或第三方专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覆盖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的保前、保后风险管理服务。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方面能够为建筑施工人员形成有效的保险保障作用,避免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对于相应人员、家庭造成巨大打击;另一方面有效的事故预防服务,能够将各类安全生产风险扼杀在萌芽阶段,最大限度防范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从根源上着力解决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

但需要注意的是,从目前的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际推进情况来看,各省政策文件的主要着力点主要停留在“各类高危行业领域”,并未细化落实到“建筑施工专项领域”。这就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全国建筑市场的投保应用与险种发展存在一定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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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应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全新的安全生产险种,在险种功能、服务方面有着天然优势,但在市场推广与应用方面,则不可避免的受到市场发展时间、市场认知度不足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尤其,同类型的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由于险种发展时间较早,占据目前安全生产保险市场主要市场份额,许多建设单位甚至将两大险种作为施工企业承揽项目的强制条件。在这种市场竞争环境下,安全生产责任保的投保应用陷入缓慢发展,迫切需要政策力量更进一步的专项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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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险种亮点之一即在于有效的事故预防服务,但一方面受限于市场发展时间较短,行业内较为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技术、管理实力,无法有效开展风控服务;另一方面,无论投保企业还是承保机构,对于开展事故预防服务都缺乏一定的主动性与规范性,既不利于险种优势的发挥,也不利于险种自身的发展。

综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应用与发展,迫切需要各地政府出台专项政策加以推动。此次《实施方案》的发布,是继2020年4月17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建筑施工领域内的又一重大进展,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专项领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2、《实施方案》意见要点

《实施方案》提出多项意见要点,包括不限于保险性质、保障目标、保障范围、重复投保等,有效推动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实施应用。

保险性质

《实施方案》提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费率。从这里来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商业安全生产险种。同时依据《实施方案》要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组织实施具有强制性投保特点。

保障目标

《实施方案》提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含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等。在概念释义中,《实施方案》指出意外伤害部分包括施工企业或项目部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所有务工人员及因工作关系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参观、指导等行为的所有人员。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目标应覆盖建筑施工行业全体从业人员。

保障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赔偿责任包含相应人员的伤亡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全部费用。

同时,《实施方案》还明确提出,建筑施工安全责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影响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即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并不构成重复保险情形,相应伤亡人员在获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险赔偿。

重复投保

此次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项目投保涉及已开工项目的险种更换与衔接问题,即已投保其他安全生产险种的项目工程,如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里即涉及已开工项目投保同类其他安全生产险种的重复保险问题。

《实施方案》中并未对此作出具体意见指导,但参考上海市2019年2月25日七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上海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与2020年4月17日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已投保“同属性责任保险”或“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的,应按照《实施意见》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同属性责任保险,即是指雇主责任保险;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即是指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即已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应调整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投保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应增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除保险性质、保障目标、保障范围、重复投保,《实施方案》还对承保机构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提出要求。如要求承保机构每年至少为投保单位开展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提出承保机构可“自建”或“委托相关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但整体上来看,事故预防服务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核心保障功能之一,此次《实施方案》并未对其业务开展、业务监管作出进一步具体指导。

目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在国内多个省市地区推广应用,但政策推进的着力点主要停留在“各类高危行业领域”,并未细化落实到“建筑施工专项领域”。陕西省《实施方案》的出台,对于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建筑施工专项领域的应用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可以作为什么使用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可以作为事故发生时产生的抢险、救灾费用以及事故善后时直接发生的费用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正确的说法是


一、定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高危行业分布广泛,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

二、主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

三、附加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合法聘用的工作人员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受雇从事保险单明细表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附加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因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措施而支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现场施救费用;

(二)参与事故处理人员的加班费、住宿费、交通费、餐费以及生活补助费。

四、附加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安全责任险》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细则]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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