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介绍《抵押物登记证》抵押登记证的相关问题,小编就来给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您的浏览器不支持HTML5视频房地产抵押登记需要以下资料:(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3)抵押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能够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六)能够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房产证抵押登记怎么办理
具体如下:
一、抵押双方应共同到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申请人提交的主合同应包含以下合同:
1、借款人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贷款人之间签订的债权债务合同;
2、借款人委托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提供保证担保的委托担保合同(协议);
3、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保证人,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具有保证性质的条款或保函);
以上三份合同共同构成反担保抵押的主合同。
三、企业申请的反担保抵押登记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个人申请的反担保抵押登记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扩展资料:
企业厂区房屋抵押登记:
1、对企业厂区因历史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实测建筑物附图外围边界不一致的:
在经企业和抵押权人(银行)共同书面说明,抵押权人已对抵押物现状进行现场勘查,抵押人同意实现抵押权时厂区所有土地和所有建筑物一并处置,抵押双方共同承诺在实现抵押权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2、企业厂区房屋登记发证后,由于城市道路规划变更(尚未实施)导致土地证红线范围变动、造成企业合法审批厂房超出土地证红线范围的:
在经企业和抵押权人(银行)共同书面说明,抵押权人已对抵押物现状进行现场勘查,已知晓土地证宗地图与产权证附图不一致的情况,本次抵押物不含超出土地证红线外范围的部分,抵押双方共同承诺在实现抵押权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后,予以办理抵押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创新房屋抵押登记服务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的抵押登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部门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
(二)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
(三)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四)其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
当事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为登记部门,公证机构办理登记适用本办法规定。第四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的财产抵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抵押合同自公证机构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的,公证机构办理登记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五条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人自公证机构出具《抵押登记证书》之日起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公证机构出具《抵押登记证书》之日起生效。第六条申办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并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
《抵押登记申请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应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明号码、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载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名称;
(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担保的范围;
(七)抵押物属再次抵押的,应载明再次抵押的情况;
(八)申请抵押登记的日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第七条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三)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抵押物清单;
(五)与抵押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应予以受理:
(一)申请抵押登记的财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抵押登记事项属于本公证机构管辖;
(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各项材料齐全。
公证机构不予受理的,应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第九条公证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效;
(二)申请人对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
(三)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
对不予登记的,公证机构应记录在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决定予以登记的,应向当事人出具《抵押登记证书》。
《抵押登记证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号码或名称、单位代码、地址;
(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
(六)再次抵押情况;
(七)抵押登记的日期;
(八)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公证机构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应在出具《抵押登记证书》后告知房地产管理部门。第十三条办理抵押登记的公证机构应配备计算机,录入抵押登记信息,并设立书面登录簿,登录本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资料。
办理抵押登记的公证机构应及时与其他公证机构交换抵押登记信息,信息的交换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制定。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抵押物登记证》抵押登记证]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