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符合抵押条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首先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就可以进行抵押。然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签订抵押合同,并且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法律分析:1、 划拨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3、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4、 划拨土地在进行抵押前,需要向有关不能办理报批手续,等到批准后方能进行抵押活动。
法律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依法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面积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如需改变划拨土地的用途前,或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前,应向市、县(含安宁市,下同)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应先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房屋转让的,须先经其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未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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