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介绍《拍卖过来的房屋有私人抵押怎么办》房屋有二次抵押可以拍卖吗的相关问题,小编就来给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法院强制拍卖,买回的房屋有抵押,怎么办
市民刘某从报纸刊登的拍卖公告得知,拍卖行受法院委托,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某在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约207平方米,拍卖参考价50万元,刘某去看房后,觉得划算。他交了保证金10万元参与竞买,最终以80万元拍得,与拍卖行签定了成交确认书,并按确认书付清了全部房款,又另按成交价5%支付了拍卖佣金,拍卖行向他交了房屋锁匙。但当他手持有关资料向房管部门申办产权过户时,房管部门说该房原有抵押登记,尚未涂销,不能过户。原来该房原业主王某是按揭购房的,房子抵押给银行,期限30年,尚未到期。王某非因不供楼被银行起诉,而是因欠他人款项成为被告,被法院判决执行其名下房子。刘某找拍卖行、法院、房管局、银行,要求过户。法院说,你拍买所得房屋产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房管部门拒不办理过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刘某只好提起行政诉讼。房管部门答辩称,该套房屋设有抵押,抵押权人为银行,银行有他项权证书,抵押未注销,他项权证书未收回,不能过户。第三人银行答辩称,银行是抵押权人,已作抵押登记,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受法律保护,房管部门不予过户是正确的。 这应怎么看?法律并无规定设有抵押的不动产不得转让。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原效力。同时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告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可见,在抵押权人不知道或不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原产权人(即抵押人)已设定抵押的财产,法律并不禁止。因此,房管部门拒不为刘某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理由不成立。如法院裁决文书中不注明涂销原有抵押登记,则房管部门应保留原抵押登记,但仍应给予办理产权过户,抵押义务由刘某承受。 但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应在抵押权人、质押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份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王某的房子设定了抵押权给银行,在执行时银行应向法院申报,法院在实施查封时也应向房管部门了解房屋产权登记状况包括抵押状况,在实施拍卖时,拍卖得款应由银行优先受偿,如有余额,方可用于清偿申请人的债权。银行获得优先受偿后,抵押权消灭,这样,法院应在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中写明涂销原抵押,拍得人刘某获得无任何负担的房屋所有权。在目前法律状态下,王某作为抵押人,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无权反对法院对该房子实施查封、拍卖等处分。法院的处分权是公权。
私人之间房屋抵押怎么办理
房屋抵押手续如下:一、申请人首先确认房屋未办理过抵押登记。二、申请人向银行相关登记部门提出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三、申请人向提交银行所需资料。四、银行审查资料,合格后指派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贷款的额度。五、银行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核对原件。六、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法院拍卖的房产,有抵押。拍卖成功后,抵押款谁还?
法院拍卖的房产,有抵押的,拍卖成功后,由法院将拍卖款优先偿还给抵押权人,剩余拍卖款才属于普通债权人所有。没有普通债权人的,剩余拍卖款退还给原房屋所有人。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拍卖过来的房屋有私人抵押怎么办》房屋有二次抵押可以拍卖吗]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