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发生变更的,包括:
1、抵押当事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2、变更抵押物(含部分变更);
3、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
4、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债权合同要素变更;
5、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债务人改变的;
6、担保范围变更。
法律依据:《土地登记办法》 第四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 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抵押权可以随 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法律分析:1、办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负责归门管理全国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2)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厅):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巾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3)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房管局或(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2、相关主体
(1)抵押人,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抵押权人,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基本工作流程
(1)抵押期间房地产权转移或变更的,当事人应自转移变更之门起30日内,持抵押权人同意其转移变更的证明文件,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或变更登记。
(2)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发生变更即合同主体变更的,当事人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抵押权转让合同及有关证件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当事人双方对抵押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抵押房地产被处分后。原抵押当事人应自处分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5)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人将其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在抵押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抵押权转让无须事先征得抵押人同意,因此,应由抵押权人和受转让的第三人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
4、申报文件
抵押权人和受转让的第三人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抵押权人原持有的房地产他项权利执照;(2)抵押权入和受转让第三人的身份证明;(3)原抵押合同;(4)债权及抵押权转让合同;(5)市国土房管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5、补充说明
(1)《他项权利执照》遗失,抵押权人应向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有关报纸上声明作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于登报声明30日后,补发《他项权利执照》。
(2)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执照》后,不得扣押抵押人的房地产权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 第四十三条 办理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需要下列的相关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他项权证(原件);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法律分析:抵押变更登记是指抵押双方在合约履行期内发生债权转移、或抵押权转让、或在抵押期间抵押标的物更换而进行的登记。抵押变更登记含抵押标的物变更登记、在建转房屋抵押登记、抵押当事人变更登记、期房抵押转房屋抵押登记。办理时应提交的证件有:变更登记申请表押变更合同或补充合同4份他文件资料参照上述各类抵押登记收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抵押变更》抵押变更跟债权变更的区别]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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