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介绍《两个抵押权人对抵押顺位产生纠纷》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其他债权人的相关问题,小编就来给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同一动产上两个以上未登记的抵押权应如何受偿
你好,如果同一动产向2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按照以下顺序受偿:(1)动产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若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2)动产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如果都没有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将动产拍卖、变卖后得到的价款应当按照登记优先于未登记的顺序受偿,这一原则,既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不动产抵押,也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权对抗要件的动产抵押,如果动产上的数个抵押权都已登记,则按照先后顺序清偿。但如果一个债权人办理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而另一债权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则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但如果两个以上动产抵押权都没有办理登记,那么无论各抵押权设立先后,其相互之间均不得对抗,且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均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各债权的比例受受偿。以上是有关抵押权的规定,如果动产上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权的,变卖所得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受偿人。且抵押权人还应当注意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__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抵押权的顺位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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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和顺位抵押冲突吗
法律分析:最高额抵押和顺位抵押不冲突。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抵押合同的性质都是对债权债务合同的担保,只是操作方法不同,最高额的特点是在额度范围内连续使用,而一般抵押在主合同偿还后即告终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两个抵押权人对抵押顺位产生纠纷》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其他债权人]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