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介绍《抵押担保范围与债权数额不一致》一般抵押的被担保债权数额的相关问题,小编就来给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是什么关系?
我国司法实务混淆了担保金额和担保范围的概念,对两者的关系认识不清,导致担保法律适用错误并产生诸多危害。
本文认为担保金额和担保范围是两个具有完全不同含义的法律概念。担保金额确定的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务数量,而担保范围控制的则是有优先权的债务内容。两者之间的适用关系应当是担保范围必须受限于事先确定的担保金额。唯有厘清了上述两概念,担保法律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意义。
一、引题:案例一则
A公司以C公司名下厂房土地向B银行申请贷款,该厂房土地经过评估,作价1000万,抵押率70%。于是B银行贷给A公司700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亦是抵押登记金额),并且与C公司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和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期限为一年。后A公司贷款逾期,经过诉讼,本息加上诉讼等费用合计780万元。问:(1)B银行对A公司债权有多少?(2)B银行的优先受偿权有多少?
该案例显示出的是我国多数商业银行在下放抵押贷款时最典型的操作模式,其实并不复杂,法律关系甚为清晰,即:B银行对A公司的债权是780万,但优先受偿权仅有700万;另外的80万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不能从抵押物的变现款项中优先受偿。
然而在我国实践中,银行却普遍认为其有权从抵押物的变现款中全部优先受偿对借款人的债权。具体到该案例即是B银行对A公司债权有780万,优先受偿权同样是780万。如果说银行的上述认定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或是对法律未有精通而得出,尚能被我们理解。但令人诧异的是,通常法院也会支持银行这种诉请。此中缘由为何,着实令人费解。
房屋他项证登记的期限与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期限不一致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六十一条: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根据《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中提到与抵押登记中的金额有关的分别是: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在建工程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最高债权额等。
如果登记了错误的债权数额,可能导致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不能完全足额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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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金额和担保范围区别
我国司法实务混淆了担保金额和担保范围的概念,对两者的关系认识不清,导致担保法律适用错误并产生诸多危害。
本文认为担保金额和担保范围是两个具有完全不同含义的法律概念。担保金额确定的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务数量,而担保范围控制的则是有优先权的债务内容。两者之间的适用关系应当是担保范围必须受限于事先确定的担保金额。唯有厘清了上述两概念,担保法律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意义。
一、引题:案例一则
A公司以C公司名下厂房土地向B银行申请贷款,该厂房土地经过评估,作价1000万,抵押率70%。于是B银行贷给A公司700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亦是抵押登记金额),并且与C公司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和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期限为一年。后A公司贷款逾期,经过诉讼,本息加上诉讼等费用合计780万元。问:(1)B银行对A公司债权有多少?(2)B银行的优先受偿权有多少?
该案例显示出的是我国多数商业银行在下放抵押贷款时最典型的操作模式,其实并不复杂,法律关系甚为清晰,即:B银行对A公司的债权是780万,但优先受偿权仅有700万;另外的80万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不能从抵押物的变现款项中优先受偿。
然而在我国实践中,银行却普遍认为其有权从抵押物的变现款中全部优先受偿对借款人的债权。具体到该案例即是B银行对A公司债权有780万,优先受偿权同样是780万。如果说银行的上述认定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或是对法律未有精通而得出,尚能被我们理解。但令人诧异的是,通常法院也会支持银行这种诉请。此中缘由为何,着实令人费解。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抵押担保范围与债权数额不一致》一般抵押的被担保债权数额]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