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介绍《抵押权与保证责任规定》抵押权是否有保证期间的相关问题,小编就来给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抵押担保中规定担保期限和责任有哪些
抵押担保责任有保证期限:
1、如果未约定担保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间的,则保证期间为约定的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哪个优先
法律分析:抵押担保优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关于抵押权与保证期间的问题
1、连带保证属于保证人保,不存在抵押物。
2、根据担保法解释3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保证期间经过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如果保证期间经过了,就不在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4、抵押权的担保期间法定(根据《物权法》第202
条的规定,抵押权的法定存续期间为该抵押权担保之借款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且不能当事人约定,约定违背物权法定无效。);保证期间的法定期限是六个月,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抵押权与保证责任规定》抵押权是否有保证期间]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