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新规解读:
对银行理财的监管措施:
1、将银行理财分为综合类和基础类进行分类管理。
分为基础类和综合类,只有满足资本净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等条件,才能申请成为综合类银行理财。
2、禁止商业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禁止发行分级产品。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3、再次强调禁止资金池操作。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4、对银行理财进行一系列的限制性投资。
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性投资安排。
首先,关于投资信贷资产与理财产品的限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关于投资基金和股权的限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5、规定银行理财计提风险准备金,尤其是预期收益率型计提更加严格。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按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50%计提,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1%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
6、限制银行理财投资端的杠杆。
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控制杠杆作出了要求,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40%。
7、禁止银行理财投资非标时嵌套证券期货资管产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只能对接信托计划,而不能对接资管计划。这意味着此前银行理财最大的通道方证券资管、基金专户以及子公司等无法再走,如果完全改道为信托计划,则面临诸多“银信合作”监管规定的限制。
8、实施严格的第三方托管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理财发行人不能托管本行理财,而且明确银行理财托管人的托管职责包括估值核算、投资运作监督、资金流向审查。这将大幅度提高银行理财投资运作的规范性,限制此前部分不规范银行理财的发行,但同时如果严格执行可能对银行理财的流动性管理带来非常大的难度。
整体上来看,新规本质上是通过对银行理财设置门槛,对投资端加大限制,施行第三方托管以及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手段增加银行理财的运营和操作成本,使得理财提升收益更加困难。最终会导致银行发展理财业务的诉求(非标和中间业务收入)有所下降,倒逼理财利率进一步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