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就上融房贷咨询热线:400-9920072
远期支票知识介绍
远期支票知识介绍
远期支票在法律上没有定义,它实际上是票据实务和理论上的一种习惯用语。远期支票的“期”实际上是指实际出票日与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之间的期间。远期支票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见票即付的支票。

  远期支票在法律上没有定义,它实际上是票据实务和理论上的一种习惯用语。远期支票的“期”实际上是指实际出票日与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之间的期间。远期支票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见票即付的支票。

  远期支票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是“即期支票”的对称。票面上载明的支票日期在实际支票日之后,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日期的支票。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规定:支票应见票即付,不得另订付款日期,禁止签发远期支票,以避免因付款期限过长而产生空头支票的后果。《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也规定:“支票在票载发票日前为付款提示者,得于提示日付款”。但在现代商业实践中,交易双方往往客观上需要约定延迟付款的日期,例如债务人在债务届期而与银行的资金关系尚未履行的情况下,可通过预开支票以了结债务。这就形成了远期支票的商业习惯。目前某些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已经确认了远期支票的效力。这实际上使支票不仅具有支付作用,而且兼有信用工具的功能。英美等国的票据法则规定,支票的发票日期以票载日期为准,但支票并不因预填或倒填日期而失效;这实际上是对使用远期支票的默许。

  从商业惯例来看,远期支票从实际出票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持票人一经取得支票即取得票据权利,出票人即应担负出票责任。

  对出票人

  1、出票人的行为能力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的有无,原则上以票载出票日为准,因为票据为文义证券。但是,如果能够提出反证,则以实际出票日为准。

  2、出票人在出票后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支票的效力。

  3、远期支票的出票人与其他出票人一样,须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对付款人

  1、远期支票的持票人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予以拒绝。

  2、付款人收到出票人受破产宣告通知的,不得付款,但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3、付款人收到出票人死亡通知的,不得付款,但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对持票人

  1、持票人不得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势必遭到付款人的拒绝。但付款人拒绝后,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2、虽然持票人不得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但若付款人自愿付款,持票人仍然有受领票据金额的权利,受领后,付款人不得要求返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付款人自动放弃了到期付款的利益。

  3、出票人在票载日前死亡或者受破产宣告,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远期支票是否为有效

  票据从票据法理论来说,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因此,实际出票日的出票行为如果能有效成立,则意味着在理论上远期支票可为有效票据。出票这一票据行为作为要式的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般法律行为应具备的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和票据法所规定的特别要件(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以及行为的合法性等三个方面,形式要件一般包括书面、签章和一定的款式等三个方面。就这些要件而言,可能对远期支票出票行为效力有特殊影响的,只有一定款式下的出票年月日。

  出票年月日是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没有记载会导致支票无效。不过,这里所指的出票年月日仅应是形式上的,与实际出票日不符的年月日甚至虚假的出票年月日,都不应当影响票据的效力。“此年月日于形式上存在已足已,与实际上之发票日是否相符在所不问,易言之,既可记载实际发票日后之日期为发票日,亦可记载其前之日期为发票日。”" 此外,“支票为文义证券,依票据外观解释之原则,支票之发票日只要形式上记载为已足,与实际发票日是否相符在所不问,故记载实际票载发票日后之日期为发票日之远期支票,实务上因之均解为有效。”可见,实际出票行为一般应为有效,远期支票亦应为有效支票。

  从各立法例来看,日内瓦《支票法统一规则》第28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时,有相反的记载者,视为无记载。在发行日期前为付款提示的支票,应于提示日付款。”据此看出,尽管日内瓦统一法系倾向于否认远期支票,但其仍认为,这种支票从实际出票日起就生效。《联合国国际支票公约草案》第4条明确规定:“所载日期非出票日期的支票仍为有效。”《英国票据法》第13条规定亦明确:“(日期之提前或移后)(1)如汇票上,或承兑或背书上载有日期,除有相反证明外,各该日期应视为真实之出票日、背书日或承兑日。(2)汇票不因日期之提前、移后或所载日期为星期日而无效。”《美国统一商法典》(1990年)第3—114条(发票日、填早日期、填迟日期)第一项规定:“票据之流通性不因未填发票日期、倒填日期或填后日期,而受影响。 既然“流通性”都不受影响,实际出票日的出票行为自然应为有效。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1973年修正)第128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时,有相反的记载者,视为无记载。支票在票载发票日期前,执票人不得为付款之提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据此认为,法律认可远期支票从实际出票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从理论与比较法角度得出的结论皆为:实际出票日签发的远期支票应为有效票据。

重要提示文章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相关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建议。同时我们尊重作者版权,若有疑问可与我们联系。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web@rongziw.com